国内刊号:42-1040/C
国际刊号:1000-2456
发布日期:
作者:张家骥 缪 宇
单位: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北京 100083;2.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关键词:《婚姻法》, 忠实义务, 配偶权, 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并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回避了忠实义务的道德化与法定化之争,导致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将忠实义务理解为道德义务,一方面又承认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会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以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869条在《婚姻法》第46条基础上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都就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表明了肯定态度。夫妻互相忠实作为婚姻法上的义务,使双方形成了类似于债的法律关系,一旦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便须承担因婚姻解除而发生的准债务不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2019年第3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