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42-1040/C
国际刊号:1000-2456
发布日期:
作者:陈业宏 向华萍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关键词:收养法, 立法目的, 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身心健康, 行善激励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加收养人品行良好、心理健康、未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夫妻一方可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相同且须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等规定,将收养人年龄改为年满25周岁,明确收养人应有的具体能力,废除收养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人,单身男性收养异性须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等规定。
来源:2019年第3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