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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刊号:42-1040/C
国际刊号:1000-2456
发布日期:
作者:李 硕
单位:江南大学 法学院, 江苏 无锡 214211
关键词:自杀事件,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关注义务,侵权责任构成
高校校园内时有发生的学生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人们对高校在学生自杀事件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思考。高校学生与自杀事件都应有其更为具体的范围限定。高校对学生应当承担的是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应当承担的作为义务则是基于“特殊关系”产生的管理关注义务,而并非安全保障义务。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状况,可以确定高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而判断高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是自杀行为的可预见性与预防及干预措施的合理性。高校应采取相应的策略防范和应对学生自杀事件。
来源:2022年第2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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