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42-1040/C
国际刊号:1000-2456
发布日期:
作者:肖登辉 常亚东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关键词:教育大数据伦理, 法律治理, 数字教育权, 数字受教育权
教育大数据伦理问题是科技融入教育中的衍生产物。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耦合,法律是解决教育大数据伦理问题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教育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存在政策重视但专门性法律相对滞后、具体问题治理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借助法律构建一套专门性的治理体系。大数据的应用为“教育权—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赋能的同时,也对其原有的平衡造成了冲击。从权力的角度而言,在大数据去中心化和中心化的特征下,数字教育权出现了主体的扩张和内容的强化。从权利的角度而言,“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二分的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更符合数字受教育权保障的需要,数字受教育权的“主观权利”是个人在法律上得以请求的基础,然而若要在复杂的数字时代实质保障数字受教育权,还需“客观价值秩序”提供相应的制度、组织以及程序的支持。
来源:2024年第6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