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42-1040/C
国际刊号:1000-2456
发布日期:
作者:陈军亚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关键词:暴力治理, “私力社会”, 国家建构
暴力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社会控制形式”。国家对暴力控制的处理方式,型塑着国家的不同形态和秩序模式。传统国家时期的政治团体是分散的、多中心的,国家的暴力控制也是分散的、地方化的。现代国家要在制度上将领土范围内从事政治活动的所有单位纳入一个单一的政治中心。暴力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强制力,归属于现代国家的单一政治中心的控制。传统中国自秦以来逐步实现了“地方暴力的国有化”,建立了皇权对暴力的集中控制体系。但是,这一集中控制体系未能进入乡村社会内部,未能实现对社会暴力的控制,从而未能为社会秩序的建立提供支持。以血缘性组织为载体的宗族武装、地缘性组织形成的匪贼武装、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自发组织的地主武装、土司领主制度下的“地方武装”等社会暴力形态长期存在,形成一个国家权力控制之外自我调节并破坏社会秩序的“私力社会”。这些有组织的暴力既是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威胁,也是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他们不以反抗国家为组织暴力的首要目标,但他们是国家的威胁。国家对社会暴力的控制能力及秩序供给能力不足是社会暴力长期存在的原因。这一原因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暴力治理提供了可供遵循的实践逻辑。加强对社会暴力的治理,重心在于建设国家主导的社会秩序,让国家规范而不是社会私力成为秩序的提供者。新中国成立以来治理社会暴力有三条实践路径:一是控制或消除“国家之外”威胁秩序的暴力力量;二是加强国家对社会秩序的法治供给能力;三是建设国家主导、社会补充型的秩序供给格局。
来源:2025年第5期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编辑部